遗产房屋被出租 其他继承人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12-24 作者:姚雷律师
徐庆友有三子一女,分别是徐国云(已死亡)、本案原告徐某乙、徐某甲、本案被告徐某戊,徐庆友已于1998年病故。
1999年,被告徐某戊持徐庆友书写的《遗产继承书》找到徐某乙、徐国云,称根据父亲遗愿,要求继承奉化市大桥镇东门第三房弄三十二号平房二间。《遗产继承书》的内容为“因本人年老体弱,多病多痛,需要落实房屋继承。现将祖传座落在东门路第3房弄32号,木结构平房两间,坐西朝东遗产为徐某戊所有。徐某乙、徐国云等均在《遗产继承书》签名,表示同意徐某戊继承遗产。被告徐某戊依据该《遗产继承书》向奉化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并办理了奉化市大桥镇东门第三房弄三十二号二间平房的房屋登记手续。此后,徐国云也死亡。原告徐某甲2004年底刑满释放回到奉化后,即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后原告徐某甲外出打工,又将此房屋出租他人。2012年6月1日,被告徐某戊作为房屋所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徐某甲与他人所签的租房协议无效,并腾房出屋。
法院判决:以“徐庆友”名义书写的《遗产继承书》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有权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依法成立的遗嘱,必须是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经鉴定《遗产继承书》上死者徐庆友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为,被告徐某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遗产继承书上记载的内容是死者徐庆友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未成立。
律师说法:遗产房屋被出租 其他继承人怎么办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应属于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任何人不得单独对遗产进行处分。对于共同继承的房屋,共有人想出租的,须经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则,出租合同无效。未经同意出租的,租金可作为共同财产,各共有人之间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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