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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实际面积约合同面积不一致,要求退房款有诉讼时效吗?

发布日期:2018-12-24    作者:张静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同时,该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约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二款亦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z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于房屋是以商品房预售的方式销售的,案涉房屋的真实、具体的面积在房管部门核发房产证后才能予以最后确定,故买卖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房款进行结算。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结算的方法,但没有约定面积误差时的结算面积误差款的期限。故根据房产证记载的面积和双方合同的约定的结算面积误差的方法,开发商负有退还多收房屋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开发商作为出卖人的从义务。此种纠纷应依据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理。按照我国现有的交易惯例,商品房的房产证书一般均由开发商代z办后交付给购房者。开发商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在房屋经房管部门核发房产证后有通知业主结算相关房款,业主要求退房款的诉讼时效就没有超过。
 
显然,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摆脱了具体法律条文的限制,从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高度出发,主要维护购房者的利益,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在目前的“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环境下,我们很难评价这种判决思维的对与错,也很难说其道理就非常充分。但是,这个判例给我们一个很重要的启示,即:广州地区的法院目前对此类追讨面积误差款案件的处理是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来处理的,其理由如上,不再累赘。另一方面,各地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都可能各有各的内部指导意见,或统一的做法。因此,我们在聘请律师时,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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