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8-12-25 作者:陈祖权律师
申请人:周**,女,汉族,20**年1*月**日生,住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号*栋2*1号,电话:
被申请人:朱**,男,汉族,19**年8月29日生,住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号*栋1单元6**室,电话: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象山交警大队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并送达的第4503041201800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依法重新认定。
事实与理由:
一、第4503041201800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交通肇事逃逸与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但是在本案当中,如认定书认定的事实,被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转进非机动车道时,车头与申请人的电动自行车的左后侧相刮,而且在刮碰发生之时,被申请人的电动自行车也并未摔倒。此外,在事故发生时,申请人尚未成年,也不具备仅凭车辆的轻微震动就能判断出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心智和社会经验,在此情形下,申请人根本就不可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逃避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上述事故认定书仅仅依据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的客观事实就认定申请人逃逸,而完全忽略了申请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因素,显然与上述的法律规定是不符的。
二、退一步讲,即便申请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也不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本案当中,从上述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来看,被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转进非机动车道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进而导致其驾驶的电动车车头与申请人的电动自行车的左后侧相刮,显而易见,被申请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具有严重过错的,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完全不承担任何的事故责任,显然有违公平。因此,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即便申请人逃逸,也应当减轻申请人的责任。
综上,申请人认为象山交警大队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并送达的第4503041201800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逃逸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与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符,且有失公平。因此,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支队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
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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