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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贸有限公司与陈**、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8-12-25    作者:陈祖权律师
临桂***贸有限公司**、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代理词
审判员、书记员:
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临桂***贸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原告**、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首先,如被告答辩所述,原告没有任何的证据证实其商铺的渗水是被告的制冷设备所引起。其次,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商铺现在仍然在渗水。而且事实上,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在被告的制冷设备安装后长达四年的时间内,原告的商铺一直没漏水,但是该商铺的承租人在2012年在商铺上安装了大型广告牌后,不久原告的商铺就开始出现漏水。在这种情形下,被告完全有理由认为漏水是该广告牌的安装所所引起,而非被告的制冷设备。因此,其诉请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二、原告诉请拆除被告的制冷设备及小平房,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本案当中,原被告的房屋均是商铺,安装相应的空调设备,完全在合理需要的范围之内。至于小平房则是为了遮挡空调设备而搭建,而且也不在原告的商铺的屋顶范围之内。此外,被告安装空调设备及搭建小平房是取得原告商铺的前任业主的同意的,并在原告取得该商铺的所有权之前就已经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因此,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被告安装制冷设备及搭建小平房不应认定为侵权。
其次,本案的案由是相邻关系纠纷,但是在本案当中,被告的制冷设备并没有对原告的商铺造成任何的妨碍。至于渗水问题,如上所述,原告没有任何的证据证实是被告的制冷设备引起及现在渗水问题仍然继承存在。
第三、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因此,只要被告的制冷设备及小平房没有对原告商铺的使用造成妨碍的,不管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人民法院均不应当予以受理。
第四、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即便原告的商铺渗水确实是由被告的制冷设备引起,也不应当判决拆除。因为原告的商铺渗水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维修解决,成本很低,但是如拆除了制冷设备,被告就无法正常营业,被告所租赁的房屋也失去了正常的使用价值,被告就只能停止营业,损失巨大,对被告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原告诉请被告赔偿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如上所述,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是因被告的制冷设备导致其商铺渗水。
其次,退一步讲,即便确实是被告的制冷设备导致的渗水,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渗水只是在商铺进门部分的造成吊顶出现了水迹,完全可以通过重新刮腻子的方式进行维修,但是被告商铺的承租人却将整个商铺进行了重新装修,人为扩大损失。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渗水的影响范围以及实际造成的损失,故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采纳。
 
               代理人: 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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