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被侵犯,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8-12-25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13年3月12日,A公司与B公司各出资50万元设立东方广告公司,双方分别持股70%、30%,公司日常经营主要由A公司负责。公司成立后运行良好,但双方对公司市场定位产生分歧,矛盾激化。由于公司日常经营主要是A公司负责,B公司发现自己已被架空。2015年3月,B公司认为公司盈利丰厚提出召开股东会并分红并书面请求查阅公司财报和账簿,但A公司认为公司尚未盈利无法分红并拒绝了B公司查阅公司财报和账簿的要求,B公司无奈提起诉讼。
合议庭意见:支持申请人请求
仲裁庭经过审理判决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B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产生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
律师说法: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公司通常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查阅,而对于不正当目的的界定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解释,但对于如何分配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之举证责任则是非常明确的,一般来说,只要股东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查账正当性目的,公司必须承担说服责任,亦即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否则,公司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本案中,A公司虽然控制了公司,但他却利用自己是大股东的优势侵犯小股东的利益,在面对小股东要求查阅账簿的要求时,以消极的态度拒不理睬亦不提供拒绝查阅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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