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精品考点复习指导:共犯与认识错误
发布日期:2018-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甲教唆乙盗窃,但乙实施了抢劫;丙教唆丁伤害,丁却实施了杀人行为。甲承担盗窃罪(既遂)的责任,丙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责任。
2.甲邀约乙对丙实施暴力,乙以为甲只是希望伤害丙,事实上甲具有杀人的故意,甲、乙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认定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并都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但由于甲具有杀人故意与杀人行为,对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甲、乙共谋杀害在某博物馆工作的丙,并同时举枪向丙射击,甲击中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乙没有击中任何目标。由于甲、乙对丙有共同杀人故意,但没能造成丙的死亡,故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同正犯。甲的行为另触犯了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想象竞合犯)
4.甲教唆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乙误解了甲教唆的内容,破坏了军用电信设施。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 甲、乙两人成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共犯,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乙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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