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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精品考点复习指导:教唆犯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8-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教唆犯的认定
  1.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
  2.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 条第2 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 条第2 款)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 条)妨害作证罪(第307 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 条)引诱卖淫罪(第359 条)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 条第2 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 条第2 款)
  3.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间接教唆也成立犯罪。
  4.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联系。
  (1)如果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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