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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评论要谨慎 一不小心惹官司

发布日期:2018-12-26    作者:张梅律师
例简介:网购疑买到假货给出差评,被告上法庭
2009年2月24日,小翠在淘宝注册成立名为“思思美国正品代购店”,并将支付宝账户与网店的经营账户绑定,同时进行了实名认证。小王于2014年11月11日以网络名称地地道道的199在“思思美国正品代购店”购卖了一条CLUBMONACO品牌的摩登弹性超显瘦拼皮裤,在收到货品后,认为该商品为假货,于是小王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出了差评。评论发表后,小翠认为评论不当,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为此小王又追加评论了自身感受。小翠认为小王王铮韵的行为类似于对商誉的侵害,并造成大量订单损失。在沟通无果后,将小王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于2015年6月5日作出判决:对于原告小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网络评论要在合理范围内才能免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造成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小王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是否对原告申翠华经营的淘宝网店构成了网络侵权。网店设置评论的目的就是要卖家给出意见,对于评论的好还应当有其预期,只要这种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从证据看不能认为小王有恶意,因此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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