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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非获信息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8-12-28    作者:郭永军律师
刘X非获信息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8.10.10
摘要:犯罪嫌疑人刘XX,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案,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明确的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刘XX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其涉嫌罪名为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在涉嫌的犯罪活动中系从犯,而且部分事实不清,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刑诉法第65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依据,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附件:1
 
开封市看守所
释  放  证  明  书
 
汴公宋(刑)释字【2018】 10056 号
   刘X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XX年X月X日    ,住址   四川省X市X区      因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于  2018 年  08   月  21   日被逮捕/拘留,现因    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九    条之规定,经   宋门分局      决定,予以释放。                             
 
 
          (开封市看守所印)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2
 
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汴公宋(刑)取保字【2018】10053号
犯罪嫌疑人  刘X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XX年X月X日 ,住址: 四川省X市X区   。单位及职业   无       。
我局在侦查 “2018.05.22”开封市QQ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因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六十五条  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 2018  年  09 月  21 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大写)  贰仟  元。
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印章)
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本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适用条件和执行机关的规定。
  1、第一款是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本款规定了四种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2、第二款是关于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但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只有一个,这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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