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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负主责 先赔交强险再分责任

发布日期:2018-12-28    作者:杜红涛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143741.98元,由于未办交强险,只能在承担交强险的责任金额后再按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责任,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判决:由被告沈某先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规定向原告胡某赔偿医疗费用等合计人民币44860元,再由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余款98881.98元(原告的损失143741.98元减去交强险赔偿款44860元)的70%计人民币69217元,共计人民币114077元。
  2012年10月23日,被告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原告胡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送医院救治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47天,用去医疗费106359.98元,并于2013年4月17日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鉴定费1300元,另原告与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均未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交通事故所受损失70%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先按机动车交强险的规定赔偿原告的损失,余款再向原告赔偿70%,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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