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房产欠债引发纠纷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8-12-28 作者:程智华律师
法院判决:为购房以个人名义向他人所借的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现以范某某名义向银行的按揭贷款系用于今后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范某某向案外人所借款项而出具的借条和公证文书虽无顾某签名,但均未明确为范某某的个人债务,范某某与顾某在财产方面也无书面约定,上述债务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部分款项应作为范某某夫妻共同支付的购房款部分。综上所述,系争房屋属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中房款中顾某婚前订购房屋支付的10000元和范某某以个人受赠财产支付的36万元属个人投资部分,该部分包括增值均归各自所有,其余部分属夫妻双方共有并均等分割。范某某向案外人所借钱款300000元及系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均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范某某和顾某各半承担。
律师说法:为购房以个人名义向他人所借的款项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换言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是以个人还是双方的名义签订合同,只要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所述,夫妻一方为购房以个人名义向他人所借的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就是对“为购房以个人名义向他人所借的款项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婚姻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本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依据?
- 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但未明确债务性质,执行程序中可否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据此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务人配偶的个人财
- 离婚引发财产纠纷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 因购房产欠债引发纠纷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因购房产欠债引发纠纷 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因购房产欠债引发纠纷 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因购房产欠债引发纠纷 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因购房产欠债引发纠纷 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保证合同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何认定?最新法律法规_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 蔡**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 杨*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 於**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 臧*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 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
- 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惩处
- 利*等容留他人吸毒案——租赁娱乐场所容留多人吸毒,依法惩处
- 任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