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内乡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 21人获刑
发布日期:2018-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该案由内乡法院常务副院长李华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判长娴熟的审判技能运用和审判节奏把控下,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王某华、郑某普等21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整个庭审活动规范、严谨、整洁、顺畅。庭审中,21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内乡县检察院指控称:王某华、王某安、王某清、王某奎、郑某普、刘某平等21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恶势力共同犯罪。
经庭审查明:内乡县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合法合规、手续齐全的建设项目。为顺利建设,南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19日与内乡县某镇某村签订了涉及该项目建设的30万元土方回填款合同,约定公司支付该村30万元协调费,保证施工不受任何干扰顺利进行,该30万元由该村5-9组受益。以王某华为首,被告人王某安、王某清、王某奎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为得到上述30万元利益,经向某村、某镇政府和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未果后,组织车辆和人员到项目施工地进行阻拦,致使工地停工。在王某华等人承诺保证正常顺利施工的情况下,某房地产公司被迫于2015年6月4日与王某华等人重新签订了合同,约定公司支付协调费30万元,在三个小区回填工程全部顺利完工后一次性结清。
该村5-9组村民得知某房地产公司又与1-4组签订了合同后,双方在工地上引发争执。以郑某普为首,刘某平、郑某理、郑某豪、陈某金、许某强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为该30万元利益,纠集十几辆车及几十名群众到项目施工工地与1-4组的王某华等人组织的包括王某安、王某清、王某奎、李某明、李某普等人的十几辆车及几十名群众围堵对峙。双方将车辆停放工地二十余天,致使项目施工全面停工。后某房地产公司为了工程进度,被迫于2015年6月26日出资16万元,由1-4组和5-9组各分八万元误工费,同时约定原合同支付给5-9组的30万元不变,才使得工地围堵车辆撤出工地。后王某华、郑某普等人将所得款项按照人、车、天数等比例予以私分。
内乡法院认为:为了维护合同既得利益,或为了争夺获取利益,王某华、王某安、郑某普、郑某理等21名被告人组成恶势力团伙,有组织地滋扰、围堵、哄闹施工工地,拦截施工及车辆,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8年12月27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21名被告人集中进行一审宣判,王某华、王某安、郑某普、郑某理等20名被告人因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另一被告人陈某梅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据悉,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为营造扫黑除恶的强大声势,内乡法院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精神,依法、准确、有力地惩处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确保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伟等3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浩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李某袭警罪案
- 湖北房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22人涉嫌“帮信”案
- 刑期十年二审改判一年,权利是争取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