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宣判一“套路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发布日期:2018-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游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某商业中心写字楼成立莆田博思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雇佣了被告人郑某航、郑某坤、郑某勇、林某楠、方某影等人从事无担保小额贷款业务。游某等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发传单等形式招揽客户,有客户上门时,游某则组织郑某航等人到借款人家中“家访”,了解其身份信息、家庭情况、家庭住址、父母收入以及家属联系方式等。
之后,游某以个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即“借一押一”的阴阳合同,书面合同或借条金额为实际借款金额的两倍),在借贷时直接扣除平台服务费、押金等,且按日或按周收取实际借款金额1%左右的日利息。签订合同后,还刻意让被害人手持借条拍照。
一旦借款人没有按时还利息,游某则单方面肆意认定其“违约”,要求支付借款合同载明的虚高借款,外加违约金、“逾期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在被害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被告人游某则指使郑某航、郑某坤、郑某勇、林某楠、方某影中的全部或部分人到被害人及其亲属家中讨债,一旦协商不成或其亲属没有代为还款,便采取泼粪、喷漆、粘贴告示、堵钥匙孔、言语威胁等软暴力的讨债方式,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施压,威胁、胁迫还款,达到占有被害人合法财产的目的。
该行为滋扰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生活,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游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八起,游某本人犯罪得逞金额共计141141元,其余人员犯罪得逞金额为33473元至121443元不等。
荔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郑某航、郑某坤、方某影、郑某勇、林某楠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本案属于恶势力集团犯罪,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判处游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郑某航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坤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方某影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勇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林某楠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六被告人退出各自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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