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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背景下依法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及路径探索

发布日期:2018-12-29    作者:张梅律师
 摘 要:当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往往陷于限权与越权的悖论,在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观念、制度和实践创新等问题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立法。本文将探究依法治国背景下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分析,以及遵循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依法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依法行政 基本原则 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9-0-01

  我国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在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法之必行,已成为法治建设的重点和关键。当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往往陷于限权与越权的悖论。所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观念、制度和实践创新等问题,观念上从“管制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需要在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立法。

  一、强制拆迁折射依法行政诸多问题

  政府强制拆迁所引发的上访、暴力乃至自焚事件,近几年来层出不穷。之所以值得特别关注,就是在于有关的政府部门坚持认为,“房屋拆迁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申请了行政强制拆迁,全程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他们的强制拆迁行为属于依法行政。而大众和媒体却认为并指责拆迁机关的“与民争利”、“野蛮”和“无人性”。

  这样,依法行政就陷入了以下悖论:一方面“依法行政”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但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自己制定“法律”规定如何“行政”;一方面行政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另一方面,公民权益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名义下屡屡遭受侵害;一方面行政机关认为依法行政可以抵御执法对象的抗法而保护自己,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屡屡因执法发生意外而饱受“委屈”,并承担责任。

  面对如此困境,我们有必要来探究一下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法律制度的原则是什么,以及如何依法行政的制度路径选择。

  二、依法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由宪法法律授权,并且依据宪法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力。它的主要内涵体现在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能超越职权,也不能放弃法定职责。也就是我们说的“三位”,即政府行为管理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而其遵循的法律原则如下:

  1.公平正义

  依法行政是一种保障和防范的有机结合,其目的除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防止权力的滥用,更重要的是政府通过依法行政能有效的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今,自然公正的观点逐渐被程序公正的原则取代。

  2.民生问题

  “国以民为本”,民生问题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的重要目标。政府在行政法律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制定出有利于改善民生法律制度,使我国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民生理念在我国政府的行政理念中已经确立。

  3.民主宪政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及其广泛的权力。对公民个人而言,从出生后的户口登记、接受义务教育、婚姻登记、工作等等,都摆脱不了政府的行政管理。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直到临界点才肯罢休”。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规范和监督。

  三、依法行政的制度路径探索

  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有法可依,因此制度建设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回顾依法行政在当代中国的发展,主要依赖的是“制度的推进”。从国家立法层面上看,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末,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相继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律体系。上述法律法规的制定,为行政人员有效执法提供了法律程序及保护,但仍然不能全面指导近年来层出不穷的行政管理中出现的责任事故,所以有必要从制度上进一步推动我国依法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

  第一、完善行政组织法,尽快将行政组织和编制法制化。我国1988年开始编制的“三定方案”和2007年制定实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虽然在规范机构设置、控制机构规模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行政机关职能交叉,机构重叠、条款分割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在 “服务行政”新观念指导下,行政组织法应该朝着一种以服务为中心的方向加以改革。如适时地建立一种“贴近顾客需求分权模式”。也即体现在行政机关内部的三权分立改革中,将行政权做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个方面的划分,以便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

  第二,完善行政行为法,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公正,所以制定行政程序法,进一步健全行政程序制度,是未来一段时间内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本着服务行政的理念,我们也需要注意:(1)行政程序的缩减。制定《行政程序法》不是要以立法的方式将原本非常简单的办法程序复杂化,而是在服务行政的理念下,以方便大众为第一宗旨,能够在保证基本的程序正义基础上,尽量压缩和删减一些繁文冗节,提高行政机关的服务效率。(2)建立广泛的公众参与机制。实践中,用于满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交流机制就是公众参与,广泛的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行政决策和可接受性和民主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服务的真实性。

  第三、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救济法。现阶段,民众相信的是信访,而不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在执行中“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问题已经充分暴露,所以修改《行政诉讼法》迫在眉睫。我国传统行政诉讼的审判模式是封闭的,其讲求明辨是非曲直,凸显权力对抗,司法主导运作,但是,这种极力维护既有宪政结构的审判模式,既无法达到制约行政权的效果,也不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因此我们需要打破这种传统,以“服务行政”为基本理念,确立一种开放型行政审判模式。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现阶段及未来长期需坚持的发展目标。只有坚持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才能使整个政府行为的設立、变更、运作更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政府行政工作的整个过程更加井然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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