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代位继承人起诉请求分割房产 代位继承的份额怎么确定

发布日期:2018-12-29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情简介:代位继承人起诉请求分割房产
鲍某丁与陈某是夫妻,1979年陈某死亡。鲍某丁与陈某共育四个子女,长子鲍某戊、长女鲍某甲、次子鲍某乙、三子鲍某己。鲍某丁与其另一个妻子1961年生育一女鲍某丙。1983年1月23日,鲍某戊病故,生前育有两子胡某甲(曾用名鲍某庚)、胡某乙(鲍某辛)。2014年10月31日鲍某丁死亡。2005年1月4日,鲍某丁通过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公证立下遗嘱一份,公证书编号为(2005)甬证民字第2号,内容为“本人原来住在宁波市江东区铸坊街xx弄xx号,于2001年11月6日拆迁至宁波市白鹤新村xx号xx室(建筑面积41.08平方米,房产证号甬房权证私自第xx号,土地证号:甬东国用(2001)字第xx号)。由于小儿子鲍某己对我不孝顺,现在我自愿立下遗嘱:在我百年之后,上述房产鲍某己不得继承。”现两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起诉请求分割诉争房产。
法院判决:原告胡某甲、胡某乙分别继承该房产的1/8份额,余下3/4份额由被告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享有。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其交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鲍某丁可以处分其名下房产。本案中,鲍某丁生前订立公证遗嘱一份,排除了鲍某己对涉案房产的继承权,鲍某戊、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作为其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该房产作为合法遗留的财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鲍某戊、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共同继承。现鲍某戊先于鲍某丁死亡,故被继承人鲍某丁的遗产坐落于宁波市白鹤新村xx号xx室,房屋所有权由原告均等继承八分之一。
律师说法:代位继承的份额怎么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同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代位继承人也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不能与其他继承人相同。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亦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数参与平分遗产。
也就是说,代位继承人在遗产分割时只能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份额。
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自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