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用工也不能随意炒鱿鱼
发布日期:2018-12-29 作者:丁嫣律师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预算公司虽以赵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提供的《土方量审核意见稿》无法证实系赵某所做。另外,该公司提供的“赵某转正流程追踪”中显示的人力资源总监王某签署的办理意见为:“不同意转正,工作量不足,发挥作用不大,建议离职”。与预算公司在解聘通知书上记载的解除原因不相符。预算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某在试用期工作能力未能达到公司的录用条件、职位要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仲裁委裁决预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对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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