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8-12-30 作者:郑兰运律师
□ 法制网记者 蔡长春
1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修订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实施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相应健全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修订实施条例是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制度保障。修订的总体思路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内容,相应修改现行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完善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所需制度保障;细化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更好地贯彻执行。
问: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明确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的税收优惠。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判定居民个人的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为吸引境外人才,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现行实施条例为五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二是完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一调整为经营所得。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是明确相关事项的政策界限。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税征收中一些重要事项的政策界限,包括个人所得税法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等。
问:为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设立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顺利落地,实施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设立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顺利落地,实施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规定:
一是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问:实施条例施行后,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新个人所得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为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平稳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与新个人所得税法相衔接,经报国务院批准,继续保留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法制网北京12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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