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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 按民间借贷处理

发布日期:2019-01-02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导读: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迎来判决。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应按民间借贷处理还是买卖合同处理?法邦网为您解析。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 认定需慎重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还办理了备案手续。一审原告洪秀凤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等,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具备交付条件情况下约定较远的交付时间,有违常理;买卖合同约定价格较低;约定分期付款但实际签约后即支付了款项、不符合交易习惯;双方名为买卖合同关系实为借贷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经审理,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另补充了一些事实。
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法律关系,并据此驳回洪秀凤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洪秀凤上诉主张其与安钡佳公司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并要求安钡佳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合理部,法院予以支持。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的按民间借贷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杨再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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