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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9-01-02    作者:110网律师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基础稳固, 被答辩人所诉并不属实,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3年12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1995年11月12日在当地乡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1998年10月16日生育一子。被答辩人以婚前缺乏感情基础、草率结婚为由起诉离婚,显然不合常理,夫妻双方生活二十多年来早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并且一起从济南打拼,孩子都已18岁成人,且感情稳固,没有大的纠纷。被答辩人的母亲和答辩人也一起生活过,关系很和谐。
被答辩人认为其与答辩人性格不合并于2014年5月份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答辩人认为此情况并不属实,2016年春节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还一起回老家,近期还有在一起生活,并没有出现分居的情况。
二.为了给孩子完整、健康的家庭环境,让孩子顺利参加高考,答辩人认为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
答辩人认为孩子马上就要上高三,学习压力较大,明年就要高考,现在夫妻双方离婚的话,孩子肯定受到影响,为使孩子全身心的投入学习,答辩人为了顾及家庭的完整,为了孩子不受伤害,坚持不同意离婚。孩子从小就由答辩人抚养照顾,孩子接近18岁,有自己的想法和选择,被答辩人请求孩子归其抚养有违孩子的意愿,即使离婚,抚养权问题应该征求孩子的意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和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应不予支持。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无感情不和,双方没有出现感情破裂的情形。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给孩子保留一个完整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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