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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01-02    作者:吴丁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
(5篇案例)
本期关键词:商标标志构成著作权 小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二审表示服判后不得再申请再审 公司人事主管本人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
案例1争点:商标标志构成著作权——某有限公司与某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以商标标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需要综合考量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在著作权登记证明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时,可以结合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的商标注册证,包含商标标志的网站页面、报刊内容、产品实物等证据,确认商标标志的形成时间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的事实。在仅凭商标注册证不足以证明在先著作权时,可以综合考量全案证据,在确认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可以认定当事人对该商标标志享有在先著作权。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行再35号
案例2争点:小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实质在于公司存续对于小股东已经失去了意义,表现为小股东无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分享利润,甚至不能自由转让股份和退出公司。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的情况下,解散公司是唯一的选择。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
案例3争点:二审表示服判后再申不支持——王某与卢某、某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且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在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该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导致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
案例4争点:公司人事主管本人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刘某与南某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2015)江宁民初字第4477号
案例5争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于某与田某、刘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
裁判要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撤销原判决中对该案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与再审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不对原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案例索引:(2015)沪二中民二(民)撤终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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