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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共道路通行损害责任的承担

发布日期:2019-01-03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2015413710分左右,原告驾驶苏M×××××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泰州市姜堰区处,被悬挂在道路西侧电线杆上断裂的横幅缠绕住身体及车辆,致二轮摩托车划向道路东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李媛媛驾驶的苏M×××××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事故经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系横幅施工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李媛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姜堰太宇医院救治,先后两次入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84183.43元。被告除在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间支付了医疗费43282.2元,其余费用被告未予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646.2元。
姚志斗律师观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本起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案涉横幅是被告制作和悬挂,在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横幅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情形下,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酌定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两次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84183.43元,按责任分担后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被告尚应赔偿原告15646.2元。在被告有足够证据证明案涉横幅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时,其可以依法向案涉横幅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件结果:被告姜堰市姜堰镇华盛广告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德平因本起事故已支付医疗费中的1564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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