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房税费谁承担?比例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19-01-04 作者:李丹律师
2010年10月18日,原告匡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之夫黄文平从刘某处购得位于金南居委会四组的一块土地用于建房。房屋建成后,2014年12月27日,原、被告对建房进行结算,并对房屋进行分配。原告匡某某分得该栋房屋一、二层门面及第四层住房,被告谢某某分得该栋房屋的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层房屋及作为隔热层的第十二层。办理产权证时,双方共同配合,共同出资交纳建安税,双方各交自售房部分的销售税。原告按规定缴纳了全栋房屋的土地报批、规划、房产、质监、行政罚款等“两违”办证费用共计239425.58元,后由于双方对该费用分摊比例存在争议,原告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谢某某承担一半的两违办证费。而被告谢某某主张税费应按所分配房屋面积比例分配,自己不应该承担一半的税费。
法院判决:建房合同未约定税费分配 被告需给付一半税费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匡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合伙建房,双方在合伙前对合伙费用没有约定,房屋建成后,双方对合伙建房进行结算,并签订了分房协议,依据分房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出资缴纳建安税,销售税由双方各交自售房部分,由于本案的税费并未涉及自售房部分的销售税,故涉案房屋的税费应由反诉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对被告谢某某主张的登记费、服务费、测绘费及建筑安装营业税应根据被告谢某某分得房屋面积进行计算,由于原、被告在合伙建房时对房屋的税费没有约定,且在分房协议中明确建安税由双方共同承担,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即由原告匡某某缴纳的合伙建房税费239425.58元,由原告匡某某承担120188.79元,反诉被告谢某某承担119236.79元。
律师说法:共建房税费谁承担?比例如何分配?
由于对法律相关知识不熟悉,现实生活中合作合资建房纠纷时有发生。所以此类责任问题也是法律咨询热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如案例中这样的合作合资建房,原被告双方应当在共建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好建房税费的分配,否则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不论所得房产面积,都应平均分配税费缴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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