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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去世 子女“变脸”

发布日期:2019-01-04    作者:邓普云律师
家住红山区西城办事处(原城郊乡)某村的林小双(化名)与其妻子张百英(化名)共有一处宅基地,1998年7月28日,林小双与本乡另一村民组村民杨亚军(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将其坐落在红山区原城郊乡某村二组的房屋以人民币7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亚军。

    1998年7月29日,杨亚军交清全部房款,林小双向其交付了房屋。同日,双方又到赤峰市红山区公证处办理了一份赠与公证,公证书中记载,林小双与张百英共同将《合同》中所涉房屋赠与给杨亚军,林小双与张百英均在赠与书上签名。1998年8月17日,林小双与杨亚军就买卖房屋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赤峰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杨亚军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林小双于2001年1月份去世。

   2018年1月19日,张百英去世。2018年5月4日,上述房屋被国家征收,杨亚军与政府征收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确定征收拆迁补偿款近245万元。

   2018年8月7日,林小双与张百英的子女林芳、林华、林然、林聪、林平、林静(均为化名)等六人提起诉讼,称其父母均已病故,当年卖房时其母张百英并不知情,且杨亚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现该房屋已经被政府征收,杨亚军获得补偿款200多万元,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并给付六人征收补偿款60万元。庭审中,六原告补充称,1998年其父与杨亚军又办理了赠与公证,请求法院查明双方是房屋买卖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如果是赠与,则房屋买卖关系因为意思表示虚假而无效。另外,杨亚军虽是农民身份,但其户籍所在地是原红山区城郊乡另一村民组村,虽系同乡但不同村,且杨亚军在本村亦有宅基地。

   杨亚军庭审中辩称,《合同》签订于1998年,当时的法律法规未禁止此类买卖行为,故法无禁止即可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六原告请求给付60万元征地补偿款于法无据。房屋买卖行为发生距今已有20余年,且合同相对人林小双早已去世,其妻子张百英亦于不久前去世。二人在世时均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六原告受利益驱使,意图反悔违约,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红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买卖的事实发生于1998年,张百英的死亡时间系2018年,在此期间,张百英本人未就上述《合同》主张过权利。另从公证书中体现出,张百英当年对处分房屋知情并认可,故六原告主张其父林小双与杨亚军签订的《合同》侵犯了该房屋共有权人即其母张百英的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六原告另主张杨亚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房屋的行为应为无效,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签订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存在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六原告所持该理由亦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被告杨亚军已实际使用系争房屋及土地达20年之久,买卖双方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事实,维持被告对诉争房屋及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六原告诉请判决确认其父林小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亦有失公平和诚信。综上,判决驳回林芳、林华、林然、林聪、林平、林静确认《合同》无效及要求杨亚军给付60万元征收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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