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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需要债权人同意

发布日期:2019-01-07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20151114日,吴仁树因欠陈祖龙钢管租金(陈祖龙欠刘兰根借款人民币148万元),刘兰根、吴仁树、陈祖龙三人在共同协商下,陈祖龙同意将其中30万元债务转移给吴仁树作为抵消钢管租金,由吴仁树负责偿还给刘兰根。当日,吴仁树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刘兰根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以上款项从陈祖龙之处转过来,只付本金不计息。2016130日之前付清。欠款人:吴仁树。"
2016524日,吴仁树还给刘兰根100000元。后刘兰根多次向吴仁树催讨剩余款项,吴仁树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姚志斗律师观点:刘兰根、吴仁树、陈祖龙三人经协商,吴仁树自愿代替陈祖龙偿还所欠刘兰根借款30万元,属债务转移,刘兰根和吴仁树双方之间即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刘兰根诉请吴仁树偿还剩余20万元欠款,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案件结果:吴仁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兰根欠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6131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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