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需要债权人同意
发布日期:2019-01-07 作者:姚志斗律师
2016年5月24日,吴仁树还给刘兰根100000元。后刘兰根多次向吴仁树催讨剩余款项,吴仁树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姚志斗律师观点:刘兰根、吴仁树、陈祖龙三人经协商,吴仁树自愿代替陈祖龙偿还所欠刘兰根借款30万元,属债务转移,刘兰根和吴仁树双方之间即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刘兰根诉请吴仁树偿还剩余20万元欠款,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案件结果:吴仁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兰根欠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
- 一起类似债务加入的债权债务纠纷起诉后精准界定法律关系终获法院获支持。
- 借条不是废纸,不要让欠债成为你生活的累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