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民事诉讼 >> 查看资料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是否可以向人民

发布日期:2019-0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经1999年7月28日修改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郑兰运律师
广东佛山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杜勇律师
四川成都
吴银秀律师
贵州黔东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120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