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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引发争议,竞业限制应如何适用?

发布日期:2019-01-07    作者:姚雷律师
违反竞业限制引发争议
文某系某沪上知名集成电路研发制造企业技术部门总监,自2007年入职以来,带领属下技术开发人员参与多款节能高效集成电路芯片研发活动,在他的不懈努力下,团队研发的芯片获得多项专利技术、国际大奖,为公司创造了巨额的利润。然而公司除了口头、开会表彰外,从未给文某及其下属增加工资、奖金,技术部下属纷纷离职另谋高就。至此,文某深感“人心散了,队伍不好带”,2009年中旬,受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委托的猎头公司找到了文某,在明确高薪加提成的允诺下,文某不再犹豫,向老东家提出辞职,欣然前往该公司入职,继续从事电路芯片研发工作。此前,文某曾与前一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文某离职两年内,不得在其他公司从事芯片研发工作,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于是,公司在得知文某离职后的工作情况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起诉,要求文某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60万元。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公司的申请请求。
竞业限制应如何适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醉酒劳动者责任的案例。竞业限制有以下适用条件:
1、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体内容可由劳资双方明确约定。
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4、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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