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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是法律纵容的结果?

发布日期:2019-01-09    作者:周汝东衡水律师
最近媒体广泛报道的“湖南衡阳少年锤杀父母”事件,再一次引发了公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要求法律严惩凶手,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每当社会出现低齡人犯下恶性案件时,似乎都会听到这种声音。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对于受害者的同情会转化为对行凶者的仇恨,公众的愤怒不难理解。然而,情绪值得理解本身并不保证情绪化判断的准确性。法律是否对未成年人太过宽容,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仍然值得探讨。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触犯刑法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我国《刑法》的表述为: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我国当前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换言之,未满14周岁的人触犯任何罪名均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公平正义要求法律对弱势群体予以优待,是不言自明的道理。有争议的是当前的法律规定是否“太过”,进而有纵容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嫌疑。这里的“法律”,主要指的就是刑法。


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较弱,与成年人相比应对犯罪行为负有较小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大的可改造性,是刑法对未成年人犯予以“优待”的法理基础。


刑法对未成年人罪犯予以“优待”,并非是纵容未成年人犯罪,而是出于现实需要的考虑。


司法机关应当向公民明确,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同样应受到谴责和制裁,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公民同样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保护而不是纵容,如此才符合公平正义观念。


然而,由于未成年人“三观”尚未成形,自控能力较弱,受教育改造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对未成年人尽量进行改造挽救,并给予他们更大的法律宽容,并非难以理解。


未成年人仍然是社会弱势群体。无论法律如何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都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人类的生长规律决定了,无论智力与体力,成年人都要强过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性侵、遗弃、虐待等犯罪的概率远远要大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例数量相比,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案例的数量无疑更多,更加令人触目惊心。


因此,仅凭几例未成年犯罪个案,不能直接得出未成年人犯罪率越来越高的结论。更不代表未成年人不再属于弱势群体。个案不足以否定整个制度的合理性。


国家的制度安排只能遵循普遍规律,不可能照顾每个个案,千万不要“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事实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权威数据表明,当前犯罪日益低龄化是严峻的现实,但“未成年人犯罪率越来越高”却是个伪命题。


刑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是预防犯罪。通俗来说,刑法惩罚罪犯的主要目的是避免类似犯罪的产生,而不是报应。而要求重判凶手,反映出的是一种“报复心态”。不论这种呼声本身是否合理,它同刑法的追求首先是不同的。


企图通过严惩未成年人犯,进而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本质上仍是迷信严刑峻法,但是严刑峻法并不能有效减少犯罪。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语)由于侥幸心理和非理性因素的存在,即便采用凌迟这类极其严酷的刑罚也无法杜绝未成年人犯罪。


企图通过“严惩”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成效本身是存在疑问的,更何况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它显而易见的副作用,可谓得不偿失。


事实证明,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大多有着失败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成年人的未来。畸形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三观”是巨大的障碍。


低龄人作出与同龄人截然不同的举动,犯下恶性案件的原因不明,恰恰说明我们需要加强对家庭教育方式的关注,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而不是反其道行之,关注怎样的处罚才能吓住这些未成年。


因此笔者认为,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法律纵容的结果,而是法律保护不周全,社会力量投入不足的结果,我们有必要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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