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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最高法观点: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选择权

发布日期:2019-01-10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在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某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关键词 征收拆迁,最高法观点,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选择权 
前言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的利益遭到侵害或者征收补偿会偏低时需要征收维权,这一方面是民众法治意识的崛起的表现,而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征收实践中,被征收人需要合理的维权方法和选择准确的维权时机。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 20111029日,XXXX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XX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XX区政府发布《XX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某位于XXXXXX路北侧X号楼XXX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某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某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614日,XX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XX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XX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结果 XXXX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某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某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某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讨论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致谢 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本文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对原文中的法言法语做了简化,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参考资料 1.ZGDA5203 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以保护公民产权。 2.ZGDA5207 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3.ZGDA5208人民法院既强调保障被征收人的程序与实体权利 也支持行政机关采取的正确征收拆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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