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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与刑诉如何衔接?—"程序二元、证据一体"

发布日期:2019-01-10    作者:杜红涛律师
监察体制改革是一种全新的制度设计,《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遇到一系列新问题,这些新问题在传统刑事诉讼理论视域下呈现出“悖论现象”。立足于证据与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理论基础,“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理论模型能够为这一系列“悖论现象”提供妥当的解决方案。       在立案、强制措施等程序性问题上,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是二元独立的,在这个意义上,监察机关办案不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       但在证据问题上,监察机关调查行为所搜集的证据,都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证据是一体的:        1.《监察法》规定不够全面的,实行“未尽事宜一律参照《刑事诉讼法》”;        2.《监察法》规定的比《刑事诉讼法》更严格的,实行“就高不就低”。       “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理论模型,能够顺利解决案件从监察机关到检察机关的衔接、留置措施到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退回补充调查的衔接、初核阶段的言词证据(在立案后需要转化)及初核阶段不宜技术调查证据(即使用技术侦查,所获证据须转化)的衔接、监察人员出庭作证(监察人员出庭作证势在必行)等一系列难题,是现实情况下保障监察调查在最低限度的法治轨道内运行的相对合理的方案。
从司法论的角度来说“与其批判法律,不如解释法律”,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以保障其在最低限度的法治轨道内运转。“程序二元、证据一体”显然不是从立法论角度提出的路径,而是从解释论的角度,为了将《监察法》实施中遇到的一系列悖论现象朝着更加符合法治的方向解释,而提出的分析框架。或许,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方案,但是却是在现实环境下相对合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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