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得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9-01-10 作者:单义律师
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700元,支付二次手术费用赔偿款12000元;
2、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2544元、鉴定费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561.
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合计赔偿36805.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标驾驶摩托车搭载原告庄敏在行驶过程中,不注意交通安全,与周荣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擦挂,致原告从被告摩托车后座摔倒在公路上受伤,被告吴标及周荣对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负有责任。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虽未报警由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原告在治疗期间,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原、被告及周荣三方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协议明确了对于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由周荣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三方均在协议上签名确认。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协议确定的事故责任及赔偿内容,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和赔偿数额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支付应由其向医院结清的医疗费及二次手术赔偿款12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求,因该部分请求已超出协议约定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据此,作出本文开头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怎样写?急! 1个回答0
-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1个回答0
-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出现不履行时的诉讼时效 2个回答0
- 交通事故中不履行交警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 1个回答0
- 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调解书生效后,发现理解,适用法律有误,造成当 5个回答2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