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严重超载如何判?
发布日期:2019-01-10 作者:郭庆梓律师
2018年6月20日,被告1驾驶严重超员的小客车接送学生被交警查获。经查,被告1所驾车辆核定载客数为7人,案发时实载19名学生,超载171%。6月22日,被告人2驾驶严重超员的小客车接送学生同样被查。经查,被告2所驾车辆核定载客数为9人,案发时实载27名学生,超载200%。 法院认为,被告1、被告2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认定被告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以来,首例因非法从事校车业务超载导致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第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最后,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法律规定中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分子是处拘役,并处罚金。在单罪进行处罚的情况下,拘役的最高刑期为6个月。 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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