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冒用他人姓名借款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9-01-11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2018710日,原告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对方声称原告在2017125日向其借款1266万元,该借款已到偿还期限,要求原告偿还。该电话使得原告一头雾水,原告从未向他人借数额如此巨大的款项。经仔细询问,对方声称系原告打的借条,天津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王宗贵一家人担保。原告立即联系天津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王宗贵,得知被告冒用原告的姓名向其朋友马希翠借款,原告于20187月才得知此事,为此给原告工作和生活带来困扰,原告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姓名权。
姚志斗律师观点: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本人授权,擅自使用原告姓名,以原告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案件结果:被告王宗贵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陈书亮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郭亚敏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