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 如何界定家庭成员

发布日期:2019-01-11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不应简单地以血缘或户籍关系来界定家庭成员,同时保险人对三者责任险家庭成员免责条款应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如何界定家庭成员?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保险公司以三者责任险家庭成员免责条款拒赔
2014年,陈某倒车时,撞上路边陈某弟致10级伤残,交警认定陈某全责。保险公司以三者责任险家庭成员免责条款拒赔。
法院判决:对第三者责任险家庭成员免责条款,应予明确说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案涉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虽有关于保险公司免责的约定,但从该条款来看,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且属于免除自己责任的部分,保险公司应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并进行告知和说明。保险公司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且从保险单来看,其所提示告知内容并不明确,该条款与保险单相互独立,二者并非一个完整的整体,无法确认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提示说明的内容。同时从保险合同总则所载明本保险合同中第三者的除外人员中,并无家庭成员,显然扩大了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陈某弟10万余元、1万余元。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如何界定家庭成员
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的,家庭成员的界定应以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存在共同经济生活关系为基础,而不应简单地以血缘关系或户籍关系为判定标准,同时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应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案涉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虽有关于保险公司免责的约定,但从该条款来看,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且属于免除自己责任的部分,保险公司应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并进行告知和说明。保险公司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且从保险单来看,其所提示告知内容并不明确,该条款与保险单相互独立,二者并非一个完整的整体,无法确认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提示说明的内容。同时从保险合同总则所载明本保险合同中第三者的除外人员中,并无家庭成员,显然扩大了保险公司免责范围。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