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停放期间自燃 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9-01-11 作者:李丹律师
2011年8月,牛某以8.68万元在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公司生产的小客车一辆,保质期3年。2014年6月,该车停放期间自燃导致全损,经鉴定系电池处线路故障引发火灾。2015年,牛某获得保险赔付4.3万余元后,以质量缺陷为由,诉请销售公司、汽车公司赔偿车辆损失8.68万元及拖车费、停车费8000元。汽车公司以牛某未按期进行保养为由主张无责。
法院判决:生产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的重要标准之一为一般标准,即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所具备安全性的期望,如购买者按一般常人理解的用途使用该产品而发生损害,那么它就不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本案中,自燃发生时,案涉汽车尚在质保期内;依火灾事故认定书结论,起火原因为蓄电池线路故障引发,并非显示有人为或其他外来因素导致。案涉汽车停放期间发生自燃事件本身,即已初步证明汽车存在质量缺陷,并不符合人们对汽车安全性的正常期望。销售公司和汽车公司未能证明汽车自燃存在其他外来因素,仅以汽车在约一年半时间内未到指定店内保养作为不存在缺陷的抗辩,依据不足。汽车公司作为生产者,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现未有证据显示因销售公司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缺陷发生,故对牛某要求销售公司承担责任请求,不予支持。但需指出,作为汽车使用者,牛某理应知晓,对汽车进行定期保养重要目的之一在于消除隐患预防故障发生,此亦为汽车使用者为自己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应尽的注意义务。牛某长期未接受保养,故对自燃事故发生及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判决汽车公司赔偿牛某3.1万余元,汽车公司与销售公司支付牛某拖车费、停车费共4000元。
律师说法:汽车停放期间自燃,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未有外来因素参与时,尚在保修期内汽车停放期间发生自燃事件本身即可初步证明汽车存在质量缺陷,汽车生产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自燃发生时,案涉汽车尚在质保期内;依火灾事故认定书结论,起火原因为蓄电池线路故障引发,并非显示有人为或其他外来因素导致。案涉汽车停放期间发生自燃事件本身,即已初步证明汽车存在质量缺陷,并不符合人们对汽车安全性的正常期望。销售公司和汽车公司未能证明汽车自燃存在其他外来因素,仅以汽车在约一年半时间内未到指定店内保养作为不存在缺陷的抗辩,依据不足。汽车公司作为生产者,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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