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友情陪练引发人身损害 陪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9-01-11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实习驾驶员在驾驶陪练情谊行为中受损害,施惠人对受惠人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友情陪练引发人身损害,陪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友情陪练引发人身损害
2013年,刘某随孙某雇请的工程车司机许某无偿学习驾驶期间,因停车位置不当,导致车厢触及高压线造成刘某死亡。2014年,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30%即24万余元后,就剩下损失,刘某近亲属诉请孙某赔偿。
法院判决:陪练应进行相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经孙某同意无偿跟车实习,目的在于掌握驾驶技术,而非提供劳务,故两者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而是形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纯粹生活层面的友情陪练。因实习人员经验不足,在驾驶操作和线路选择等方面依赖于陪练人员指挥,孙某雇佣的驾驶员许某疏于观察周围环境,对案涉车辆停靠地点选择不当未能尽到应有提醒义务,致使受害人陷入危险,发生损害,主观存在过失。故作为雇主的孙某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某具备驾驶资质,对风险判断具备完全能力,却疏忽大意,以致停靠地点选择不当,主观亦存在重大过失。故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判决孙某赔偿原告损失10%即8万余元。
律师说法:友情陪练引发人身损害,陪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实习驾驶员在好意、无偿、利他的驾驶陪练情谊行为中受损,施惠人对受惠人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刘某经孙某同意无偿跟车实习,目的在于掌握驾驶技术,而非提供劳务,故两者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而是形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纯粹生活层面的友情陪练。因实习人员经验不足,在驾驶操作和线路选择等方面依赖于陪练人员指挥,孙某雇佣的驾驶员许某疏于观察周围环境,对案涉车辆停靠地点选择不当未能尽到应有提醒义务,致使受害人陷入危险,发生损害,主观存在过失。故作为雇主的孙某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某具备驾驶资质,对风险判断具备完全能力,却疏忽大意,以致停靠地点选择不当,主观亦存在重大过失。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孙某应当提供一定的赔偿。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海波律师
山东济南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4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