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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肿瘤篇:实际手术方式应与手术知情告知中手术方式一致

发布日期:2019-01-12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鉴定结果明确为被告上海XX大学医学院XXXX人民医院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过错参与度为15%,判决被告医院应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共计186,740.84元。
关键词: 医疗纠纷,肿瘤,手术,知情同意,损害赔偿
前言: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均对知情同意权做出了明确规定,表明知情同意在医疗行为中的重要作用,但在临床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对知情同意的理解与掌握却明显不足,构成潜在的医疗风险。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知情告知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 201353日患者陈某某被诊断为“左颊鳞癌(CT3N0M0)”,入住被告某医院处。患者在201356日进行手术,手术方案为“左颊颈联合根治术+左前臂修补术”,手术当日行“左颊癌扩大切除术+颊脂垫瓣修复术+邻近瓣修复+人工补片植入术”。患者出院后约一个月的时间,手术同侧颈部出现肿块, 2013723日始行化疗。2013826-92日,再次化疗。2013109日,进行放疗。20131128日去世。
结果: 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对被鉴定人陈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某医院的医疗不足行为与被鉴定人陈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过错参与度拟为15%左右。法院认为,本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未发现违反法律规定之处,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鉴定结果明确为某医院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过错参与度为15%,判决某医院应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共计186,740.84元。
讨论: 根据医院安排,患者拟接受手术治疗,术前谈话,手术方式为“左颊颈联合根治术+左前臂修补术”,手术记录表明,医院在没有征求家属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手术改为“左颊癌扩大切除术+颊脂垫瓣修复术+邻近瓣修复+人工补片植入术”。术后,手术医生告诉家属手术很成功,不需要进行其他化疗、放疗等辅助治疗,并安排患者2013516日出院。患者出院后约一个月的时间,手术同侧颈部出现肿块,进行PETCT检查,发现肿瘤疑似胸椎转移。患者家属认为,后来变更的手术方式没有进行淋巴结清扫术,这是导致后来癌肿扩散、转移的直接原因。
致谢: 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本文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对原文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参考资料: 1.“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2.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 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 临床应用风险极大。3.医疗风险: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需事先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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