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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法院宣判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9-01-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捷升润滑油有限公司  、中山市板芙镇实大润滑油调和加工厂、刘尾、黄阿添、刘土义、柯金水、韦世榜等23名被告对其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共计4094.98万元,并通过《广西日报》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开始,刘土义为获取非法利益,主动联系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捷升润滑油有限公司、中山市板芙镇实大润滑油调和加工厂、刘尾、黄阿添、黄应顺、刘进滨、关伟平、冯耀明等企业和个人要求将废酸油渣交由其处置。上述企业和个人明知刘土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自己生产产生或控制的废酸油渣交给刘土义处置,并支付远低于市场价的处置费给刘土义。刘土义获得上述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废酸油渣后,交给韦苏文、韦世榜、柯金水处理,并通过“货车帮”平台发布货运信息,将废酸油渣转移至来宾市武宣、象州、兴宾三地的八个污染点,然后韦世榜、韦文林等人组织堆放、倾倒及填埋。案发后,来宾市环保部门为减少堆放、倾倒及填埋造成的二次污染,相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应急响应,全面排查污染源,并按照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设计的处置方案,科学、合理地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上述被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其中刘尾、刘土义、韦世榜、柯金水、韦苏文等17名被告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经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本次事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判定来宾市武宣、象州和兴宾三地堆放、倾倒及填埋点的固体废物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当地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废酸油渣总量为9545.61吨,污染土总量为3339.99吨,合计12885.6吨,总计造成经济损失4094.9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涉案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被告非法提供、处置、堆放、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各被告的行为相互结合,事实上已经对武宣、象州和兴宾三地堆放、倾倒及填埋点的环境造成了实质的污染和潜在的危险,其行为与环境损害的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因本案43名司机及其所挂靠的19家运输公司不是污染物的产生者或控制者,且没有参与危险废物的堆放、倾倒及填埋,故不是本案的污染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捷升润滑油有限公司、中山市板芙镇实大润滑油调和加工厂、刘尾、黄阿添、刘土义、柯金水、韦世榜等23名被告对其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共计4094.98万元,并通过《广西日报》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开始,刘土义为获取非法利益,主动联系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捷升润滑油有限公司、中山市板芙镇实大润滑油调和加工厂、刘尾、黄阿添、黄应顺、刘进滨、关伟平、冯耀明等企业和个人要求将废酸油渣交由其处置。上述企业和个人明知刘土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自己生产产生或控制的废酸油渣交给刘土义处置,并支付远低于市场价的处置费给刘土义。刘土义获得上述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废酸油渣后,交给韦苏文、韦世榜、柯金水处理,并通过“货车帮”平台发布货运信息,将废酸油渣转移至来宾市武宣、象州、兴宾三地的八个污染点,然后韦世榜、韦文林等人组织堆放、倾倒及填埋。案发后,来宾市环保部门为减少堆放、倾倒及填埋造成的二次污染,相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应急响应,全面排查污染源,并按照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设计的处置方案,科学、合理地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上述被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其中刘尾、刘土义、韦世榜、柯金水、韦苏文等17名被告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经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本次事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判定来宾市武宣、象州和兴宾三地堆放、倾倒及填埋点的固体废物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当地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废酸油渣总量为9545.61吨,污染土总量为3339.99吨,合计12885.6吨,总计造成经济损失4094.9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涉案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被告非法提供、处置、堆放、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各被告的行为相互结合,事实上已经对武宣、象州和兴宾三地堆放、倾倒及填埋点的环境造成了实质的污染和潜在的危险,其行为与环境损害的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因本案43名司机及其所挂靠的19家运输公司不是污染物的产生者或控制者,且没有参与危险废物的堆放、倾倒及填埋,故不是本案的污染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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