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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门一“套路贷”团伙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9-01-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五名“套路贷”团伙以借款的名义,在借据上虚增借款数额,使刚刚借出去的7万元,瞬间就变成了40万元,然后通过虚假诉讼、威胁要债等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套路贷”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赵某等五名被告人因犯诈骗、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5万元不等。

  赵某、江某、洪某、苏某、孙某五被告人均系江苏省海门市人。2017年6月初的一天,海门人陈某因急需资金,通过中间人汪某借款,并告知汪某其在海门某地有一套房屋可抵押。汪某当即把该信息告知了被告人赵某等人。

  赵某即与被告人苏某等合谋采用在借据上虚增借款数额,少出借钱款的办法诈骗被害人陈某。同月22日下午,在海门市某银行,在实际借款7万元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诱骗陈某出具了向被告人苏某借款40万元的借条。

  陈某借款后十几天,被告人苏某、赵某合谋决定通过诉讼查封陈某房产的方式逼迫其偿还实际借款和虚增债务。上述被告人向海门法院三厂人民法庭起诉,要求陈某归还40万元,并申请保全陈某的房屋。同日,该院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申请,裁定保全陈某的房屋。

  同年10月,陈某为了躲避被告人苏某、赵某等人继续追债而躲藏起来。被告人苏某发现陈某失联后,于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到陈某家中,用言语威胁等方式向陈某家人索要虚假债务。陈某母亲由于受苏某等多名“债权人”干扰、威胁精神紧张,产生幻觉而跳楼受伤,致伤残一级。

  2018年1月18日,被害人陈某报案,被告人苏某、赵某、洪某、江某先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投案自首。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赵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套路贷”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江某、洪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态度、退赔赃款和交纳罚金等情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虚增债务、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的‘套路贷’等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该案合议庭审判长、海门法院副院长黄新江表示,今后对存在“套路贷”违法犯罪或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同时加大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对于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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