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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宣告赵明利无罪敲响东北地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一槌

发布日期:2019-01-14    作者:冯永骅律师
敲响东北地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一槌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宣告赵明利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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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沈阳1月9日电 (记者  张之库  王伟宁)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赵明利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赵明利无罪,原二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
    1994年8月,时为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厂长的赵明利,因涉嫌诈骗被鞍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后执行逮捕。此案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宣告赵明利无罪,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赵明利因病死亡后,妻子马英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贺小荣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与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苗有水、主审法官贾伟组成合议庭,在充分阅卷掌握现有证据资料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最终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据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答记者问见三版),此案中赵明利被改判无罪的关键点在于,厘清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在经济活动中,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实质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事实来骗取他人财物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既未实质上违反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
    宣判后,合议庭向马英杰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释明。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也将依法启动。
    全国人大代表王家娟、庄艳、栗生锐、谢金红,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李宗胜、杨松,以及其他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实习助理等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宣判。
    参与旁听的全国人大代表纷纷表示:近一时期以来,最高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运用司法手段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推动形成了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机制和社会氛围。赵明利诈骗再审案的改判,即是最高法院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一次生动实践,在切实加强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和产权保护,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引导示范效应,必将能够为新时代改革开放和东北全面振兴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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