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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承诺书效力及保护问题探析

发布日期:2019-01-14    作者:杜红涛律师
一、基本案情

就用江苏省高院公众号上案例作为引入,基本案情是:黄某(男)与李某(女)于2009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5年双方又购买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
2017年以来,黄某常常很晚回家,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2017年6月27日,双方再次激烈争吵后,黄某向李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
2018年9月20日,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黄某早已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
梳理基本案情,男女双方二人2009年结婚,房产、车辆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一般而言是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男方存在一些“出轨嫌疑”,而后形成“净身出户”承诺书,后男方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同意离婚,并要求按照“净身出户”承诺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照正常分割财产,房产、车辆、存款没有意外的情况下,各自一半;而如果按照“净身出户”承诺书履行,则黄某无法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冲突还是相当大的。
二、案例分析

《“净身出户”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文的作者从四个方面分析了这一案件,笔者将其归纳为三点,在此基础上笔者也发表自己的观点:
1、“净身出户”承诺书的性质判断
作者认为:“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黄某书写该份承诺书,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同时,作者进一步阐明:“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笔者认为,对“净身出户”承诺书的性质判断关乎是否有效的认定,如果对其认定为“忠诚协议”的范畴,其显然只具备道德效力,不具备法律效力,更加也不会有强制执行力;而换个角度,如果认为其构成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即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是书面财产约定,那么就是法律范畴,并非道德范畴,因此,性质的判断是重要的第一步。
2、“净身出户”承诺书所造成的社会效应
作者认为:“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笔者认为:在这里提到社会效应似乎并不是很合适,根据《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果一方真的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本身就是与该规定相违背的,不去制止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反而去制止“捉奸”的行为,恐与社会总体的价值观相违背。
“净身出户”承诺书本身就是制止“邪恶”出现的“尚方宝剑”,如果承诺一方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那么自然也不会出现“捉奸”;相反,如果其违背自己的承诺,本身就是不合适,甚至违反法律规定的,取证是否合理、合法,交给程序性的法律规定去处理即可,完全没有必要将社会效应作为认定“净身出户”承诺书是否有效的一种的判断标准,这种判断标准依据既非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社会总体价值观。
3、“净身出户”承诺书未生效的法律依据
作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
而实际上,黄某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结合上述分析,作者得出结论:“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本案中,李某以‘净身出户’承诺书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这里确有这样的法律依据无疑,也像是作者所认为的,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当以离婚为前提,否则协议不生效是没错的,但是还是回到第一个问题,“净身出户”承诺书性质究竟是什么,如果是“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不生效;如果是普通的“忠诚协议”则无效,还是需要明确性质再下判断,不然前后会发生矛盾。
(本文转自无讼,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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