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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01-14    作者:张勇律师
   离婚后发现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邓某;被告:徐某。
20141014,原告邓某与被告徐某在原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现撤并为马鞍山市花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99,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财产分割合同书》,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归属及其他问题作出具体约定,并载明所有财产已全部分清。20167月,原被告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财产等问题自行协调解决。
20151125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某与张某荣、张某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人民币3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荣、张某萍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房屋,并于同年1223日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现该房屋仍登记在被告徐某名下,且该房屋未在双方201599日签订《财产分割合同书》中记载。
原告诉称:20169月,原告发现被告曾于20151125日瞒着原告从美国人张某荣、张某萍手中以人民币33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位于上海市的房屋,并于同年1223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原告还发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其他女子生育一女孩。被告对原、被告婚姻的破裂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判令:(1)上海市某房屋,其中60%所有权份额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2015年购买上海市某房屋时,与原告及其家人闹矛盾,觉得没必要告诉原告,不存在被告故意隐瞒。该房全部由被告个人出资购买,是被告个人劳动所得,现被告同意最多给原告5%10%的份额。原告称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子生育女孩,系捕风捉影,无事实依据,其目的是想多分财产。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某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某以自己名义购买,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邓某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原告邓某主张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份额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原告邓某以被告徐某对婚姻的破裂有重大过错,被告徐某应少分房产份额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判决:(1)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某房屋,原告邓某与被告徐某各享有50%所有权份额;(2)驳回原告邓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当事人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请求分割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应重点审查该财产是否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的离婚后,包括诉讼离婚后和登记离婚后
4)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当事人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请求分割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举证证明该财产的存在以及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
2有的当事人出于节省诉讼费用的考虑,可能会故意隐瞒一些重大财产。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就已查明的财产作出裁判。这就可能对未涉及的财产分割发生争议埋下伏笔,对方会以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婚姻法》(2001428日修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物权法》(20073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三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专家视点】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总的来讲,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没有因出现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过就一直拥有共同的物权,不应当再规定诉讼时效。离婚后,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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