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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被执行人拒不腾退涉案房屋获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9-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拒不腾房的被执行人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尹某系一民间借贷纠纷的被执行人。自2013年1月起,尹某与丈夫王某以其名下三江街道小区房产作为抵押物,先后向盛某借款179万元。因尹某夫妇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盛某于2015年3月向婺城法院提起诉讼。同年6月,婺城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盛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79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判决在生效后于同年7月7日进入执行阶段。

  因被执行人尹某、王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婺城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公告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尹某及相关人员在2015年10月15日前迁出抵押房屋,并于2015年11月11日裁定拍卖登记该房产,但尹某等人未腾空房屋并迁出。2016年7月26日,婺城法院对该房产进行强制腾空,后该房产拍卖未能成交。之后,尹某等人又居住于该房产内。在法院执行期间,尹某将该房产用于出租获利,且未将租金用于该案执行。2017年9月,婺城法院依法将王某司法拘留,尹某、王某承诺于2018年2月11日前对该房产处置完毕,但至今未处置,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2018年5月14日,婺城法院将两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7月16日,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一被执行人王某仍在追逃中),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主要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伙同他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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