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财产 村支部书记获刑
发布日期:2019-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12月份及2016年12月份,原祁东县太和堂镇某村村支部书记陈某两次为该村采购路灯,通过事先与中山市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党某联系,虚抬路灯价格,获取非法利益九万余元。陈某除去因拉拢同行所花封口费万余元,实际获得非法利益七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家人主动将其非法侵占的七万余元退至祁东县公安局。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价格的手段,将集体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据此,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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