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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涉案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作出后,应送达至被征收人

发布日期:2019-01-15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房屋征收部门在评估公司对被征收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被征收人并公告,致使被征收人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违反法定程序。
关键词 征收拆迁,房屋价值,评估报告,送达,法定程序
前言 合理补偿是征收拆迁中最重要的一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 2012320日,XX区人民政府发布XX[2012]2号《XX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XX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某某、沙某某名下的XXXXXXX九华街22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21212日,XX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XX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某某、沙某某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2013116日,XX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某某、沙某某作出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艾某某、沙某某认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结果 XX区房屋征收部门在XX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XX九华街22号作出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某某、沙某某并公告,致使艾某某、沙某某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雨政征补〔2013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讨论 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致谢 本文原始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撰写中立足于忠实原文并对原文做了简化。目的是发挥法的指引作用,以案释法,以期对因征收拆迁引发的纠纷解决起到借鉴作用。
参考资料 1. ZGDA5204 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 可以推定街道办系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2.ZGDA5205 法院经审查认定评估报告缺乏客观公正性 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并判令限期重作。3.ZGDA5206 行政行为对原告的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诉讼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实际权益 被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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