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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强奸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9-01-15    作者:杜红涛律师


 
(一)案情简介:
某日,15 岁的甲、乙二男约 14 岁的丙女外出吃饭。甲让乙买来高度白酒,将丙灌醉后,二人把丙带至宾馆。趁丙酒醉未醒,甲与丙发生了性关系。由于身体原因,乙对丙仅有猥亵等动作。 丙醒后,惶恐不安,甲对其进行安抚。事后,丙又多次自愿与甲发生性关系并怀孕。丙的母亲丁 发现丙身体异样后,携丙到甲家进行质问,甲陈述了事情经过。丁向甲的父母提出巨额赔偿,甲及其父母不同意,认为甲、丙二人系自由恋爱。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甲进行处理。丙知悉后,坚决不同意,要求公安机关不予处理。     
(二)争议焦点:
有人认为,甲、乙二人涉嫌轮奸,甲为主要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既遂,应当从重处罚,乙 为从犯,构成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人认为,甲涉嫌强奸,构成犯罪既遂,乙涉 嫌强制猥亵,由于乙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乙应不予处理。有人认为,甲与丙发生性关系具 有连续性,丙事后多次自愿与甲发生性关系,故不宜认定甲构成强奸。还有人认为,甲与丙第一 次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但被害人丙已明确对甲表示谅解,甲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即使构成犯罪,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对甲不予处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不正确。理由如下:
首先,强奸、强制猥亵都不是当事人告诉才处理的罪名,而是适用公诉程序的罪名,即使被害人丙要求公安机关对甲不予处理、控告人丁并未要求对乙进行处理,公安机关也应对甲、乙二人立案侦查,依法处理。
其次,本案部分事实尚未查清,从目前材料看,尚无法认定甲、乙二人事先以及在丙酒醉后,是否具有强奸的共同犯意。如果二人没有强奸的共同犯意,还无法完全认定在丙酒醉后,乙对丙 是否单独具有强奸的主观犯意。不论二人是否具有共同犯意,以及乙对丙是否单独具有强奸的主 观犯意,甲都构成强奸既遂。如果二人有共同犯意,则乙构成强奸既遂;如果乙对丙仅有单独的 强奸犯意,则乙构成强奸未遂;如果乙对丙没有强奸犯意,仅有猥亵的犯意,乙构成强制猥亵。
第三,即使甲、乙二人有强奸的共同犯意,也不构成轮奸。理由是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在同一 段时间内共同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或同时强奸(或奸淫)的行为。甲与乙以轮奸犯 意对丙女实施强奸,甲奸淫后,乙放弃奸淫或者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不成立轮奸。乙 虽然中止了自己的行为或者未得逞,但应对甲的强奸既遂承担责任。换言之,对乙应认定为强奸 既遂。
第四,第四,认为丙事后多次自愿与甲发生性关系,就不宜认定甲构成强奸的观点不成立。本案中, 甲第一次与丙发生性关系是在丙不知情的情形下,利用灌酒这种使丙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 段发生(除非有证据证明,丙在被灌醉前已明知甲将与其发生性关系,仍半推半就,希望或者放 任结果的发生,则不构成强奸),符合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特征,应当构成强奸罪。
第五,认为甲强奸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 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 号)指出,对于强奸等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 依法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 号)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轻微,不认为是 犯罪的情形。  
第六,对甲不适用刑事和解。即使对甲依法减轻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 刑事和解。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 277 条明确限制了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其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 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本案显然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 即使甲依法减轻处罚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 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也不应当适用刑事和解。    
 (三)案情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应根据讯问结果,并综合全案证据,区分以下情形:     
情形 1:如果甲、乙二人具有强奸的共同犯意,则甲构成强奸既遂,乙虽然未完成强奸行为, 但也构成强奸既遂。甲、乙二人应当依法就其强奸行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因甲、乙二人系未成 年人,法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量刑时,还应根据实际情节对甲、乙有所区别。     
情形 2:如果甲、乙二人没有强奸的共同犯意,但乙在丙酒醉后具有单独的强奸犯意,则甲 构成强奸既遂,乙构成强奸未遂。甲、乙二人均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还可以 比照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情形 3:如果甲、乙二人没有强奸的共同犯意,乙在丙酒醉后也没有强奸犯意,则甲构成强 奸既遂,乙构成强制猥亵,甲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丙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不予处罚。
情形 4:对第一、第二种情形中的甲、乙,以及第三种情形中的甲,在量刑时还应当结合甲 和乙的一贯表现、悔罪态度,以及当事人是否谅解等情形,决定是否从轻或者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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