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发布悬赏广告却不支付报酬承担法律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9-01-15    作者:张梅律师
导读:有时候,丢了东西,当事人会选择发布悬赏广告追回遗失物。那么,对于发出的悬赏广告,发布人可以反悔吗?案情介绍:张三丢了钱包发布悬赏广告却拒不支付报酬引发纠纷
张三在网吧上网,不慎将自己的钱包落在网吧丢失。钱包内除了2000元现金,还有身份证,驾照等多张证件。张三遂在网吧门口张贴悬赏广告,声明谁捡到钱包,愿将钱包内2000元钱作为酬金。后,李四联系张三,将张三钱包完璧归赵,索要2000元酬金时,张三只同意给200元以示谢意,二人发生争执。李四将张三告到法院。
法院判决:张三应支付给李四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发出的“归还者可得到2000元酬金”的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李四将钱包返还张三为对该要约做出了承诺,该合同成立。所以张三应当履行其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赏金数额给付给李四。
律师说法: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
1. 悬赏广告,通常认为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表示对完成广告规定行为之人,给予特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2. 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本案中,张三发布悬赏广告,声明归还者可得到2000元酬金,李四将钱包物归原主,完成悬赏广告的内容,所以该合同成立。李四索要报酬的行为,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崔晓文律师
浙江宁波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段占朝律师
上海黄浦区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