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何种责任?

发布日期:2019-01-15    作者:张梅律师
导读:有时候,双方当事人会以买卖房子的形式规避法律。那么,买卖双方商量好的交易是否属于恶意串通?恶意串通的合同应该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无权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子  房产交易涉嫌恶意串通
张三与李四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张1,张2,张3三兄妹。2014年9月,李四重病住院。张三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卖给了张3,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4年11月,李四病故,未留有任何遗嘱。李四生前并不知道房子已经过户给了张3。张1,张2知情后,诉至法院,认为张三将房产卖给张3,属于恶意串通,实际剥夺了他二人的房产继承权,要求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该房屋。
法院判决:支持诉求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出卖夫妻共同财产并未经其妻李四同意,且张3系张三子女,对此事知情,不能认定为善意相对人,即便张3支付了合理的房价,也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张三与张3的买卖系恶意串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该房屋。
律师说法: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系无权处分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需返还
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依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 .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三未经李四同意,出卖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张3非善意相对人,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张三与张3属于恶意串通买卖房产,双方买卖合同应该无效,张3取得房子应予返还。
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