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发布日期:2019-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张强酒后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原县一村口欲左转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岩驾驶微型车(上乘坐王乐)、孙虎驾驶的轿车相继发生碰撞,造成张强、王岩、王乐受伤,三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张强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岩、王乐、孙虎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张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已向被害人王岩、王乐赔偿了全部的医疗费,并承担了王岩、王乐的全部车辆维修费用,上述三被害人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人赔偿。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张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二)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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