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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案,成功获赔44万

发布日期:2019-01-16    作者:石文辉律师
时间:2019115日;团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团队负责人:石文辉律师。
原告:张某
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石文辉律师、常明律师;
被告:谢某
受理法院: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代理阶段:一审
(为保护委托人的隐私,当事人及相关信息已做修改。)
 
一、基本案情
20186月,谢某驾驶车小轿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对向相撞后,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共住院35天,共产生医疗费11万元。
20187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谢某车辆的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张某有两个未成年被扶养人,均系农业户口。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委托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石文辉律师、常明律师代理本案,诉至法院。
二、代理意见(节选)
律师团队接受张某委托以后,多次与委托人沟通案件细节,多次与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了解保险情况,明确鉴定事项并与委托人前往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及陈述概况,鉴定书认定:伤残等级一共三处,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根据鉴定意见、委托人提供的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交通费发票、鉴定票据以及《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的规定,提出并讨论涉案的关键点,即赔偿费用的主张问题,多次经过团队的头脑风暴、模拟庭审,出具如下代理意见:
1、医疗费:以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为准;
2、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后续治疗费用评估参考价进行计算;
3、误工费:根据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工资清单确认的工资标准为准以及《鉴定书》评定误工期进行计算;
4、护理费:以《鉴定书》评定的护理期进行计算;
5、交通费:以交通费用的实际票据为准;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补助标准100/天进行计算;
7、营养费:根据《鉴定书》评定营养期进行计算;
8、残疾赔偿金:原告虽为农业户口,但原告在城镇上班并住在公司宿舍内已满一年,且一直有固定收入,不论其经常居住地还是主要经济来源均在城镇,故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故伤残赔偿金按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按2017年海南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至两个女儿年满18岁;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通事故原告无责,原告受伤将给其终生造成影响,原本很乐观的一个年轻人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其性格变得更加孤僻和暴躁。其还如此年轻,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他抚养,本次事故已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永久的不可磨灭的伤害,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
11、车辆损失费:根据实际票据为准进行计算;
12、鉴定费:为计算赔偿金额,申请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根据鉴定费用清单进行计算;
以上12项赔偿费用共计44万元。
三、代理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的规定,判令谢某以及谢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赔付张某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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