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的赠予可否撤销
发布日期:2019-01-16 作者: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律师观点: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本案被告兰月与原告父亲杨兴志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兰月和杨兴志婚间房产归婚生子原告杨弘弛所有,属于赠与人所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赠与行为,系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原告的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成立,合法有效。本案中虽然赠与财产尚未交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是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属于不能任意撤销的赠与。被告应按照赠与合同履行义务。原告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赠与合同不成立、不生效和赠与条件未成就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案件结果:
一、被告兰月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将其名下绥化市交警支队公路巡警家属楼3单元201室协助过户到原告杨弘弛名下。
二、被告兰月在具备登记的情况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时将其名下的绥化市北林区人和城北苑17号楼8号商服协助过户到原告杨弘弛名下。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